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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 2021-12-26 22:00   来源:公共卫生与健康管理学院   浏览量: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内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院)内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学生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是指校(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各学院副书记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

第四条 校(院)每学年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弘毅奖学金等重要奖学金的审核。评审委员会由校(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聘期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开展。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资助经费的50%用于学生的奖学金,15%用于困难补助、学费减免,35%用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学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弘毅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不超过50名,每生每年4000元。

(二)综合奖学金

奖励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1500元/生;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1000元/生;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数的8%评选,800元/生。

(三)自强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设立自强之星10名,奖励4000元/生;自强之星提名奖10名,奖励2000元/生;自强之星入围奖30名,奖励1000元/生。

第六条 困难补助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确有特殊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一般不超过5000元/生/次。

第七条 学费减免范围及标准

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免学费,减免比例30%-100%,最多不超过8000元/生/学年。

第八条 勤工助学资助范围及标准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内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引自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21《学生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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