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泉城奖学金或弘毅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省教育厅下达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按照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至各学院,并统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校(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励志奖学金终审结果。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因评审标准不达标造成名额取消、因材料不规范为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在下一学年下达奖助学金名额时适当调减其指标名额。
(引自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21版《学生服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