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贫困帮扶
1.学生学费减免
一、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以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 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6、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五、资助参考最高标准(以自然年内学校、社会资助总额计算)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减免学费总额内,参照本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5000元
(2) 由直系亲属抚养的:
按照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即特殊困难、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可分别减2000-4000。按照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即特殊困难、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可分别减2000-4000。
(3)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 在相应等级上提高一档。
2、烈士子女: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 2000 - 4000元;3、单亲(父母一方亡故,包括离异家庭中抚养一方亡故):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 3000元;
4、父母离异(包括不承担抚养责任一方亡故卜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父母残疾( 7级以上,丧失一般劳动能力):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 - 3000元;
5、父母下岗、双务农或家庭多子女上大学以及家庭经济出现意外困难等: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 - 3000元;
6、累积绩点在3.0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者,提高一档标准,累积绩点低于2.0的,降低-档标准,累积绩点在1.8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7、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8、其他特殊情况者, 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5、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6、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当消费者。
七、减免程序
1、校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将学费减免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2、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辅导员初审同意报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3、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学费减免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报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进行发放;
4、学费减免每年11-12月申请、审批和发放。
2. 贫困助学金
(一)申请要求
1、学生本人或学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生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下降的;
2、家庭经济-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生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勤俭节约;
5、必须是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正式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如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评比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使用高档消费品者(申报学生确需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系部须核查消费情况,如消费额度过大者不予申报,特殊情况由系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
4、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满足以下条件的同学可优先作为贫困生补助对象:
1、鼓励我系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提高个人素质,为系部争光的。
2、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系通报表扬,或积极参加校、 系克赛活动并获奖的。
3、注重个人修养,行为举止大方,宿舍个人卫生文明修养分学期平均分70分以上的。
4、没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宜
同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简介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 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二)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持有《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生源所在地村级和镇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原件。
(四)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可以向本院学工办主管勤工学的老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审批,合格者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