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泰医教字〔200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适应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的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二个级别。授予学位的专业、级别、学科以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学科、专业名称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二十三至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各学院(部、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主管科研、教学的负责人七至十一人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部、系)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主席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查和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
(二)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志愿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知识水平和学术造诣达到拟申请学位的要求者,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学术水平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的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位。
(一)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修满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者;
2.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工作,经审定成绩合格;
3.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1)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390分(满分710分);
(2)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日语或俄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00分);
(3)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①在校内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00分);
②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0分(满分710分)。
(4)俄语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①在校内参加全国俄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200分);
②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满分100分)。
(5)专科升本科学生在其他学校考点获得的成绩,必须经过审核方可认定。
(二)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或摘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一)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犯校规、校纪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以上任何处分者;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5.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
6.修满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7.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实习、社会调查及各种毕业实践)没有取得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
8.外语水平达不到本条例第六条要求者;
9.选修课达不到规定学分者。
(二)硕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犯校规、校纪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以上任何处分者;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5.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
6.一门学位课程或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7.两门以上学位课程或三门以上非学位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8.不参加论文答辩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位授予时予以特殊照顾。
(一)学士学位
1.在省及省以上大学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前6名成绩者,统考外语成绩可在本条例第六条要求的基础上降低10%。
2.在校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在学业方面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但在维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或在专业方面有重要的发明创造,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并受到了上级或学校的特别表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
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展或发现,经学位委员会审查同意,所修学分的最低限度可以降低为应修学分的2/3。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同样执行本条中有关学士学位第2项的规定。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考试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修满相应的学分后,由本人填写学位申请书提出学位申请,交指导老师写出详细评语(包括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学院(部、系),由所在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在毕业离校前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汇总审核,最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其它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一条 学校对授予学位人员建立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直至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达标未授予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课程进修,考试合格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补授学位证书;因外语水平受限未获得学位者,在毕业一年内可回学校报名参加考试,成绩达到本条例第六条要求者可补授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医教字[2005]11号文同时废止。